骗两青年入传销窝点并非法拘禁,四名行为人分别被追刑责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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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分别来自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浙江省,先后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以汕尾市城区城内路兴业楼501房作为非法传销窝点,对被骗误入传销窝点的刘某某、易某某进行非法拘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某、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82711时左右,汕尾市城区市民赖某某接到侄儿电话称在汕尾市区工贸小区停车场停放摩托车时捡到二张面额一元的纸币,叫他过去看一下,他到后从侄儿手里接过二张纸币,纸币上用血写着“救我”、“五楼”、“传销”、“110打”等字眼,他就报了警,不久警察从汕尾市区城内路兴业楼5501室解救出被非法拘禁的刘某某、易某某,并抓获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先后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以汕尾市城区城内路兴业楼501房作为非法传销窝点。2015819日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骗至该出租屋后拘禁于该出租屋内限制刘某某、易某某的人身自由,并用上课洗脑的手段逼迫刘某某、易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该传销窝点内,被告人苏某某负责保管出租屋门的钥匙,并负责开门和登记保管新来被骗人员的财物;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负责看管被骗来的刘某某及易某某并讲授传销课程对新人进行“洗脑”;被告人陈某负责保管出租屋门的钥匙,负责开门和讲授传销课程对新人进行“洗脑”。同月27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咬破手指,用鲜血在一元纸币上写“救我”、“110打”、“传销”、“5楼”字样,并将纸币丢到楼下寻求解救,捡到该纸币的市民报警后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并解救出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在参与非法传销时、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