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2、涉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损害赔偿案件;
3、本县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
4、刑事自诉案件;
5、行政纠纷案件;
6、督促程序案件;
7、公示催告案件;
8、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9、申请破产案件;
10、受理本院审结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同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1、依法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说服当事人息诉,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