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尝到失信苦果的被执行人彭某主动联系陆河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案情简介
彭某多次以做奶茶生意为由向赖某借款,赖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陆河法院。陆河法院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赖某遂向陆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彭某仍未履行义务,且未进行财产申报。经过调查和网络查控,执行人员未发现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彭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彭某因做生意需经常外出,被限制消费后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对其出行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诸多不便。在真切感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威力后,彭某主动联系法院,将10万元如数转账给申请执行人赖某。至此,该案执结完毕。
释法说理
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一旦被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处处受限制,造成生活、生产、工作等多方面的不便,给自身信用、信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限制消费令”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陆河县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的出行及消费空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