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2-11-22
30621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程某与朱某约定,程某用9000USDT(泰达币)与朱某交易2000个彩虹桥币额度。同月17日,程某按朱某指定的收币地址转入9000USDT(泰达币)。事后,程某因未收到约定的彩虹桥币且要求朱某退还USDT(泰达币)无果后,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同时该公告提醒,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该案中,因案涉标的物为虚拟货币,其本身的不合法性决定了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客观上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程某与朱某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故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日前,案件已生效。

法律分析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根据该公告精神,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但是受高额回报的宣传诱惑,有些人盲目投资虚拟货币,参与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等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提醒公民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法守法,自觉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进行投资理财,坚决破除侥幸心理,坚决抵制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否则必定吞下违法行为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