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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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依法从严打击假借“公益”、投资理财、微商营销,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等实施的诈骗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全力追赃挽损,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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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利等24人诈骗案


二、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团伙犯罪——被告人刘某亮等5人诈骗案


三、依法惩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诈骗案


四、严惩“杀猪盘”跨境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五、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张某文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六、严惩微商圈里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陈某祥、谢某恒等34人诈骗案


七、宽严相济治理校园网络犯罪——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利等24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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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利伙同被告人邱某业等24人成立多家文化、商贸公司,利用公司架构组成犯罪集团,有组织、分层次由各部门实施“养号”“吸粉”“推粉”“话术聊天”等步骤,通过虚构到贫困山区支教、到福利院看望老人等事实博取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茶叶、手串等物品,致17万人受骗,诈骗金额达2.2亿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等人组织的犯罪集团以网络交易的方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博取信任、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货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何某利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邱某业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监,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何某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邱某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查扣的资金等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全部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假“公益”之名行“诈骗”之实,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顶格量刑,并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坚定决心。


二、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团伙犯罪——被告人刘某亮等5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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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亮伙同被告人杜某龙等4人在广州注册投资公司,并在马来西亚设海外事业部,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众多同案人(另案起诉)以虚假宣传、安排水军发送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微信群、直播间并到公司虚假平台开户,再通过诱导“交易”、预设参数等方法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要求其支付巨额“手续费”“点差”,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经查,441名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损失共计 857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亮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的非法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违背客户意愿对资金进行支配使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龙等4人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杜某龙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成立跨境犯罪集团,虚构网络期货交易平台,长期利用公司化模式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同时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高额回报”的虚假性和风险性,提高识骗反诈能力,防止在高收益谎言下上当受骗。


三、依法惩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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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在某直播平台诈骗窝点取得诈骗“话术”剧本后,伙同被告人温某相、岳某烽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赠礼,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8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法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健等16人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九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新型诈骗。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醒公众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


四、严惩“杀猪盘”跨境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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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多人在他人组织下,结伙从云南省非法偷越中缅国境,至缅甸某大酒店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并根据犯罪集团安排,通过“网聊恋爱”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集团操控的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其中,俞某成参与诈骗近3个月,骗取金额约103万元;何某强参与诈骗2个月,骗取金额约47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其中,俞某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何某强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分别判处俞某成、何某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逃避监管和打击,将犯罪窝点设在境外,从境内纠集、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作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何某强的行为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特别巨大”同档量刑,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严惩。


五、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张某文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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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文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1800余条,组织张某明等6人冒充网贷平台催贷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和网页链接等方式展示被害人个人网贷信息获取信任,进而要求被害人将贷款归还至指定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至同年11月5日案发,张某文等人共骗取15名被害人总计约16.1万元。


【裁判结果】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张某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张某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打击力度。


六、严惩微商圈里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陈某祥、谢某恒等34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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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祥为骗取财物,以网络销售人参虫草含片、人参培根茶等为名设立多家电子商务公司,并组织谢某恒等33人按照诈骗“话术”和流程,先在微商群中寻找有意代理销售公司产品的被害人,再安排员工假扮买家向被害人购买产品或虚假承诺成为下一级销售代理,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诱骗被害人代理销售并为升级代理等级支付费用。至案发,犯罪团伙共骗取金额50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组织者陈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主犯谢某恒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其余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针对微商群体,通过自卖自买的方式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诱骗微商从业者“入局”,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人民法院应与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共同整治在微商圈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七、宽严相济治理校园网络犯罪——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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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珲(广州某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及同学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获利6300元。经核查,其中7张银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结算资金共计2200余万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数万资金被诈骗。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珲、何某卡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退赔。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梁某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学生社会阅历不足特点,诱以小利,将之成功发展为帮助犯,致使少数在校学生已成为网络诈骗犯罪获取“两卡”的重点对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青年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共同守护学生群体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