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营造全民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陆河法院发布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某幕墙公司与泉州某某五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陆河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泉州某某五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幕墙公司返还货款9600元并支付利息。因泉州某某五金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河法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陆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泉州某某五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陆河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纳入失信对该公司影响巨大,泉州某某五金公司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当即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全部款项。执行干警随即对其解除了执行措施,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法院就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案中,被执行公司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减损了其商业信誉,对其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在上述限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严重后果,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促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