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网上立案途径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包括: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
(二)执行案件;
(三)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三)其他本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 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具备以下配套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动比对查验;
(二)自动回填功能。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
(三)电子送达功能。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
第六条 立案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一般于七日内审核。
第七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邮寄或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二)适宜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进入多元化诉调管理平台,由本院委托、委派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通过网络短信、电话、邮寄、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并在审核期内进行核查;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应当及时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缴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银行缴费、微信缴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如实上传材料,依法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1:
陆河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下列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 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
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7.强制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四、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五、继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3.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借据或相关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2.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3.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2.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3.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