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以任何形式违规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1.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听案情;
3.不以任何方式违规为案件说情打招呼;
4.对违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5.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6.不得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工作情况;
7.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等利益;
9.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不要请托法院内外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2.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陆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