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甲系我院受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2015年4月间,原告彭某甲将自建房屋工程发包给未取得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被告彭某乙承建。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砸死过路行人彭某丙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82万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因对赔偿款的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
我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彭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彭某甲代为赔偿死者彭某丁家属各项损失215295.85元;二、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但由于被告彭某乙在限期内未能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彭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其联系沟通协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有病在身,不宜断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决定迂回执行。通过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并经多次协调后,其亲人承诺帮其筹措款项。日前,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协调,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完毕和解义务。
本案法官认为,在执行工作中,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在用足用活强制措施的同时,多措并举、双管齐下,把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因此,对待“老赖”即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也要重视和解工作,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更加有效地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