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便民指南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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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定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评定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检测、计算机技术、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法医、文书、痕迹、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建筑工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而进行的其他鉴定。

    三、当事人能否直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当事人有权直接委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支持已方的观点,这种由当事人直接委托进行的鉴定称之为举证鉴定,但不是司法鉴定。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提供的鉴定材料未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未经法庭审理质证,故对方当事人对这种鉴定报告经常提出质疑,要求由法院重新委托进行鉴定。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指定或委托进行的鉴定,才称之为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应如何委托进行?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需要鉴定时,由审判执行部门统一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由其独立负责对外委托、组织鉴定。

    诉讼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向负责审判执行案件的审判庭(执行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审判庭(执行局)办案法官如认为对有关技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由合议庭评议后提出意见报庭(局)长批准后,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明确鉴定的内容、目的和鉴定费用预缴方,连同有关鉴定材料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再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跟进相关工作。

     五、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审判庭(执行局)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审判庭(执行局)提交如下材料:司法鉴定申请书,包括鉴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鉴定的事实理由、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案件须提供质量检验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须提供专利证书及权利保护要求要点,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提交鉴定的检材样本,必须经庭审质证确认无误。

    其它跟鉴定有关的材料。

六、鉴定过程中,如何补充鉴定材料?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向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当事人逾期不配合提供、拒绝提供,都可能被视为放弃司法鉴定申请,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鉴定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补充、增加鉴定事项或撤回鉴定委托,审判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书面通矢口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并移送相关材料,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与鉴定机构联系。

禁止诉讼当事人单方直接接触与联系鉴定机构。

七、如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经事前报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列入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

    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收到审判庭(执行局)移送的司法鉴定案件及相关鉴定材料后,将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优先选用本级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同时也可使用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当中,没有的鉴定类别,可以委托社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无法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由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随机从本院、上级法院、其他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社会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及其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当中予以选择。

    法律对鉴定机构另有规定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证据鉴定,不适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

八、司法鉴定费用包括哪些范围?司法鉴定费用如何负担?

    司法鉴定费用包括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人民法院不予代收付。

    九、进行司法鉴定需要预缴鉴定费吗?逾期未交费或未足额交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司法鉴定必须向鉴定机构预缴鉴定费用,逾期不交费或不足额交费,造成鉴定机构不接受本院委托或不开展鉴定工作时,则视为鉴定申请人放弃司法鉴定的请求,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举证不能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