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诉讼代理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3.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无国籍)自然人予以确认。
4.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自然人(无国籍)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7.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生效证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