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陆河县人民法院是县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省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的以及县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县法院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的重审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
(三)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有关审判和执行工作。
(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全县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好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九)管理县法院及人民法庭的有关经费、物资和武器装备。
(十)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法院内设十三个机构,二个派出机构,一个直属行政单位,一个正股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副科级)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3.负责与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督导员的联络工作;指导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5.负责院总值班、安全保卫、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6.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指导工作。
7.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院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8.负责本院及基层法庭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通讯管理工作。
9.负责图书管理和发行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的外事事务。
10.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11.指导人民法庭财务、装备、诉讼费等方面的工作。
12.负责本院(含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二)立案庭(副科级)
1.负责县人民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
2.审查不服县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本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审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
4.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5.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6.负责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刑事审判庭(副科级)
1.审理辖区内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审理上级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副科级)
1.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办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副科级)
1.审判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案件。
2.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六)行政审判庭(副科级)
1.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审查处理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
(七)审判监督庭(副科级)
1.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复查驳回或者再审,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2.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八)执行局(副科级)
对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管理,强化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
1.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调配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统一行动;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2.管理本地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和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办的执行案件。
3.研究提出全县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县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
4.审理与本局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办理与本局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协调。
(九)研究室(副科级)
1.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
2.参与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3.就适用法律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4.负责编写《案例选编》和法院年鉴工作。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副科级)
1.分析研究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起草审判管理制度,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2.负责审限(流程)管理,将案件从立案到送达以及归档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管理,确保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3.负责案件质量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4.负责绩效管理,收集、发布审判业务数据。
5.负责司法统计。
6.受理咨询和投诉,协助有关部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7.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
8.其他综合管理事项。
(十一)政工科(副科级)
1.管理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2.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负责本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
4.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
5.负责本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管理。
6.负责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
7.研究制定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在职干部进修等工作。
8.负责机关党建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十二)纪检组(副科级)
1.管理本院纪检工作。
2.监督、检查本院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受理对本院及其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追究本院党员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责任。
5.查处本院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6.受理本院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等。
(十三)监察室(副科级)
1.管理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追究工作。
4.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5.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派出机构
(一)河口人民法庭(副科级)
1.受理审判法律规定和县法院指定由中心法庭管辖及依法应由中心法庭审判的河口镇、新田镇、上护镇、国营吉溪林场的民事、轻微的刑事案件。
2.办好法制宣传、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水唇人民法庭(副科级)
1.受理审判法律规定和县法院指定由中心法庭管辖及依法应由中心法庭审判的水唇镇、东坑镇的民事、轻微的刑事案件。
2.办好法制宣传、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直属行政单位
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
1.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2.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3.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4.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
5.负责检查、监督本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
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五、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为我院下属正股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