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切实畅通联络渠道,保证人大代表针对本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以直通车的形式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本院整体工作更好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院领导班子成员为人大代表直接联络人(以下简称直接联络人),同时实行分片负责(具体分片安排见附表),保障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得到贯彻落实。另设立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协助直接联络人处理人大代表联络活动的有关工作。
二、本院直接联络人主动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在邀请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法院、观摩庭审、参与调解、释法答疑、见证执行、会议座谈、共同接访、主动走访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中,结合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适时积极征求人大代表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然后作好登记备案、跟踪落实、函复报告等工作。
三、每年陆河县人大会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对本院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本院联络办协助直接联络人及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登记、汇总、梳理、分解、落实、跟踪、督办、催办、函复、报告等工作。
四、陆河县人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本院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直接联络人提出,联络办将各位直接联络人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根据主要类别、涵盖范围、涉及单位(部门)等情况作好登记备案,直接联络人根据具体情况批示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落实情况应及时向直接联络人汇报,处理结果函告人大代表本人,同时报送联络办备案。
五、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如不属本院处理范围,能够转交其他单位和部门处理的,可在征询人大代表本人意愿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确实无法转交的,直接联络人应向人大代表充分释明后退回人大代表本人。联络办对上述工作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六、本院联络办负责将直接联络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络方式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或县级有关媒体向人大代表公布,方便人大代表与本院联络和提出意见、建议。
七、直接联络人和联络办应将法院与人大联络直通车机制的工作成效、创新亮点等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同时报送市法院联络部门备查,以及通过在陆河县法院网、汕尾法院网等载体予以刊登发布,扩大宣传报道效果。
八、本规定所指人大代表主要指陆河县各级人大代表,其他各级人大代表也可参照本规定向本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