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意施惠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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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0日,邹某与陈某共同承租李某房屋,后陈某将房屋无偿提供给王某、羿某居住。同年12月20日,王某发现羿某倒在卫生间不省人事。后羿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羿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为,卫生间南墙外侧见有排气扇开关脱落损坏,东南侧见有煤气瓶、热水器,房顶见有排气扇。

一审法院判决邹某、陈某、李某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邹某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但其疏于监管、怠于履行义务而让承租人在房屋卫生间安装煤气热水器,致使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邹某、陈某作为房屋实际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管理爱护以及告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在承租房屋过程中不仅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热水器,而且在卫生间排气扇开关脱落情况下未自行更换亦未要求李某更换,且同意王某、羿某到房屋居住,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使用房屋卫生间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住人王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邹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邹某、陈某作为案涉房屋共同承租人,应当妥善管理好租赁房屋。邹某、陈某明知排气扇开关脱落,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未自行或要求李某更换,存在过失。邹某、陈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房屋,擅自安装煤气热水器且全部放置在狭小的卫生间内,创造了更大的安全隐患,系较大过失一方,应当对羿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好意施惠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无意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恩惠以增进情谊的关系。好意实惠人在施惠过程中亦有安全注意义务,因好意施惠导致侵权的,如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其过失程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隐患防范,落实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发现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解决,绝对不能麻痹大意、不当回事,否则很有可能好事没办好,还会惹上事。


  •     来源:汕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