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及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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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