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调解执结一历史积案 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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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成功调解执结了一起历时近十五年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件,化解了一执行难题,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间对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后因债权转让变更为广东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为陆丰市甲东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陆丰农信联社)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广州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陆丰农信联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广州中院于2001年间委托汕尾市中级法院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由于广州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已不存在,陆丰市甲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亏损,无相关财产可执行,该案一直无法执结。

2008年,陆丰市根据相关规定合并设立陆丰农信联社,被执行人陆丰市甲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由陆丰农信联社承继,而两三年前全国各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续变更为商业银行准备上市,但需处理历史债权债务问题。市法院执行法官充分利用此契机,对陆丰农信联社领导释法明理,说服其带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加强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理解被执行人面临的经济困难,理解法院执行金融机构财产的难处。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造成当地金融风险,不利于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该院领导与执行法官多次与汕尾市、陆丰市两级政府及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和真诚打动下,双方同意以和解方式结案,历经两年的调解工作终于画上了完美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