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法院对王元硕等1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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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元硕等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元硕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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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元硕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成立有据点、有会徽、有章程、有主要成员的埔上村“青年理事会”,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元硕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公然砸毁他人修建的坟墓采取上门恐吓、跟踪拍照、辱骂报复村民等方式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为牟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200多亩,强行抢种树苗1.6万余株,强制性地收取上千名村民费用,并纠集要挟村民多次组织上访闹事。该组织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并使王元硕非法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不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并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致使外湖村土地确权工作无法进行。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形成在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王元硕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