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帮工受伤 老板管理不善担半责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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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因在造纸厂帮工时受伤,曾某与老板双方协商赔偿金未果闹上法庭。日前,汕尾中院二审审理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由造纸厂老板施某赔偿曾某14余万元。

201364开始,在红海湾某造纸厂机修师傅忙不过来的时候,就由老板施某直接通知曾某到厂帮忙,主要是协助机修师傅电焊、机械维护等,工资以日结算,每日200元现金支付。20131127日上午8时左右,曾某的右手在造纸厂生产线上被移动的麻布带进滚轴碾压致伤。曾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0天,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期间,双方就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出院后,曾某将施某告上法庭,主张与施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其是在为施某提供劳务中受伤致残,施某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施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余万元。

施某则认为,曾某受伤当日其并没有雇佣曾某,曾某擅自进入车间导致个人受伤,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施某之前存在临时的雇佣关系,现曾某主张其受伤当天是受雇于施某,而施某否认当天有雇佣曾某,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曾某确实在施某的厂区车间内发生事故受伤,虽难以确认曾某受伤当天是否受雇于施某,但施某在管理上存在过错致曾某右手受伤,而曾某亦存在疏忽大意致右手受伤的过错。城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施某对曾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施某赔偿曾某14余万元。

施某不服,上诉至汕尾中院。汕尾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