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提示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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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
  (四)超过诉讼时效 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五)授权不明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交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附: 诉讼